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 法律法规 - 规度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律师_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_呼和浩特律师服务_呼市律师_内蒙古律师事务所_呼和浩特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搜索
法律法规案例库
著作权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库 >> 著作权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案例库
Legal library

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于:2021-03-18 浏览次数:655次 字号【 】【关闭
发布于:2016-12-30 字号【   】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内蒙古规度律师事务所
邮箱:guidulawyer@126.com    电话(传真):0471- 4939920 、18904717200    网址:www.guidulaw.com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山水恋A1-104
微信号:13948433535
微信号:2695142548 
邮箱:guidulawyer@126.com 
电话(传真):0471- 4939920 、13948433535 
地址: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山水恋A1-104
©copyright 内蒙古规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16003980号 营业执照 技术支持大旗网络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分享到:
©copyright 内蒙古规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